(2017)甘122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6刑初51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甘肃省礼县,住甘肃省礼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9月8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礼县石桥镇政府门前公路时,与相向行驶的石桥镇常山村村民常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潘某受伤、两车受损。后潘某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礼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潘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潘某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采集照片,常富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6]2073号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宣告缓刑予以考验。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代理审判员 刘加莲代理审判员 赵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