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与阜康市龙承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康市龙承管业有限公司,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康市龙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土墩子农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2302313316065W。法定代表人:陈梅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建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阜康市龙承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阜康市龙承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登记在阜康市工商局,住所地在阜康市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在第六师土墩子农场范围内,而土墩子农场系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阜康市龙承管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新建审判员 何代疆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