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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从茂与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茂,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从茂,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法定代表人钱晓明。张从茂与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630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依该裁决,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从茂20450元。因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张从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4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450元,执行费20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殷文有、戚敏成、郑现营、刘陈定、王厚全、钱香华、殷永臣、何勤、芮晓菲均持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630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本院另行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苏州浩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100000元,扣除各案的执行费后,余款98285元已退付各申请执行人,具体受偿情况如下:张丛茂11756元、殷文有9652元、戚敏成11604元、郑现营3101元、刘陈定12802元、王厚全18157元、钱香华8287元、殷永臣13212元、何勤2654元、芮晓菲7060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未履行部分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1756元,对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未履行部分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630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