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鑫、王闪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鑫,王闪闪,黄光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鑫,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闪闪,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黄光绪,男,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上诉人黄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鑫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基础法律事实是原审原告王闪闪与原审被告黄光绪及案外人孙金磊、朱松林合伙从事“金领通”业务,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法律关系。上诉人黄鑫住所地在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黄光绪住所地是河南省××杞县,按照原告就被告,应由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或者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王闪闪与原审被告黄光绪的约定管辖对上诉人无约束力,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或者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王闪闪与原审被告黄光绪协议约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