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于欣与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欣,尚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084号原告:于欣,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尚敏,女,出生,住山东省。原告于欣与被告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欣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欣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于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