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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正祥,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唐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异8号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大道中段东阳巷11号。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正祥,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袁勇(特别授权),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15号。法定代表人曾宗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晓彬,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吴正祥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唐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川04执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异议期间,协助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协助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既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撤回异议的权利,其提出异议和撤回异议均系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