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龙与吴怀钦、黄国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吴怀钦,黄国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异3号案外人(异议人)卢素敏,女,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怀钦,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国要,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在本院执行张龙与吴怀钦、黄国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素敏不服,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做出的(2015)宝执字第51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在对其异议审查期间,现案外人(异议人)卢素敏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卢素敏作为案外异议人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该申请并未损害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卢素敏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岳海水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维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