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铎与杨志成、兰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铎,杨志成,兰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7号申请人张铎,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杨志成,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兰小华,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人张铎与被申请人杨志成、兰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志成、兰小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古镇支行账号00000XXXXXCNY0存款220000元,并以自已所有的武冈市城壕西路房产作担保。经审查,被申请人杨志成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6月6日向申请人张铎借款200000元,约定半年还清本息,月息2分5厘,由被申请人杨志成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张铎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杨志成迟迟不还。被申请人杨志成与被申请人兰小华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铎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兰小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古镇支行账号00000XXXXXCNY0内的所有存款直至冻满220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