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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宝宝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302号被执行人杨宝宝,男,199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宝宝盗窃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宝宝下落不明,现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王保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