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宝宝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302号被执行人杨宝宝,男,199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宝宝盗窃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宝宝下落不明,现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王保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