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元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元相,陈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大松,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友超,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林元相,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培金,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元相、陈培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326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大敏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孔和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