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嗣佑与许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嗣佑,许义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468号原告罗嗣佑,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许义元,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罗嗣佑与被告许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罗嗣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嗣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嗣佑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罗嗣佑负担。审判员 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