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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嗣佑与许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嗣佑,许义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468号原告罗嗣佑,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许义元,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罗嗣佑与被告许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罗嗣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嗣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嗣佑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罗嗣佑负担。审判员  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