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柳军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军容,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军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某、被告人柳军容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柳军容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燃油助力车从本区家中出发,沿南枫路行经南埔中心卫生院后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柳军容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5.32mg/100ml。另查明,经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归属于机动车。被告人柳军容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军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息采集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闽万鸿司鉴[2017]毒检字第0239号酒精检验报告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闽方司鉴[2017]车类鉴字第03105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及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军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军容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军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后再犯本案,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军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煌燃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