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本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本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276号于祥标,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欢口镇沙庄街**号。被告:谢本乐,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于祥标与谢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苏0321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谢本乐于2016年9月23日前归还给原告于祥标借款本金25000元,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原告有权要求按照60000元申请执行全部案款;被告谢本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于祥标借款本金25000元,若被告第二次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原告有权按照35000元申请执行。二、双方其余无争执。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四、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本乐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本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现已执行到位76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执行到位76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晓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