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某某门市与储某某、王某、白某某、马某某、候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门市,侯某某,王某,储某某,白某某,马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208号原告:某某门市,。被告:侯某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杨井镇,其他。被告:王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杨井镇,其他。被告:储某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杨井镇,其他。被告:白某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杨井镇,其他。被告:马某某,男性,汉族,住定边县冯地坑乡,其他。本院在审理某某门市与储某某,王某,侯某某,马某某,白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门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某某门市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