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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小伟与向小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伟,向小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585号原告:郑小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向小松,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楼。原告郑小伟与被告向小松、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郑小伟于2017年4月5日以错列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郑小伟负担。审判员  徐传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