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391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烈生,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彬,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方,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