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全耀、罗丽与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全耀,罗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东明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朱哲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耀,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4日,城镇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丽(系全耀之妻),汉族,生于1985年12月3日,城镇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习律师。上诉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耀、罗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本案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广泉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