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汉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文物交流信息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天鹅村6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松,主任。被执行人:吴汉霞,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汉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249600元(按每月31200元计算,从2016年8月1日起算暂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房屋使用费140400元(按每月15600元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水费、卫生费15400元(按每月1100元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迟延履行金16857.75元(以39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8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5.5元,执行费2785元,以上款项共计428218.25元。但被执行人吴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汉霞银行存款42821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