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与付文胜、孙三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付文胜,孙三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住凉城县岱海镇新华街。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职务:行长。被告付文胜,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农民。被告孙三三,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与被告付文胜、被告孙三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利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