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廉香竹与被执行人李华洋、山西舜达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香竹,李华洋,山西舜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廉香竹,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垣曲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华洋,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公司经理,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山西舜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历山镇刘村。法定代表人李华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香竹与被执行人李华洋、山西舜达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申忠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