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峰、姚立东、李立生、张旭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陈雪峰,姚立东,李立生,张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城镇。法定代表人:陈英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雪峰。被执行人姚立东。被执行人李立生。被执行人张旭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峰、姚立东、李立生、张旭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7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