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087号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松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清,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雷英,男,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