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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1657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告找我给他在××园西侧住宅装修,装修完成后,被告当时没有付清装修款,尾欠装修款为15680元,给我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在2015年11月30日还清此款,可此款到期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68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及欠据一枚,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施工总价款30000元及被告尾欠装修款15680元的事实。被告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总价款为30000元。完工后,被告尾欠装修款1568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为原���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修款15680元的事实清楚,装修完毕后,被告理应及时给付,推托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5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伟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