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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国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刘国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国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刘国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无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1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审 判 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