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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77号原告:杨某,男,1993年5月10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冯某,女,1995年10月6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冉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