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海涛、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涛,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杨保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东武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永强,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保民,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诉人王海涛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柏林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