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上松,邓凤羽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上松,邓凤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4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州卫计委),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2340086464391。法���代表人郑清术,主任。委托代理人涂斌,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益洋,男,生于1989年5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周上松,男,生于1967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邓凤羽,女,生于1981年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卫医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非法所得5022.7元,处3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周上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我委于2016年9月5日作出并送达了开卫医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没款8022.7元的行政处罚,限其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我没有执照行医是事实,但我有乡村医生证,没考是因为当时受伤,单位也不准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原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州区卫计委)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周上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州区XX街道XX街XX路XX号门市内设置诊疗场所并开展诊疗活动。同���,开州区卫计委向周上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对拟处罚事项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周上松未在规定期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9月5日,开县卫计委作出了开卫医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周上松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5022.7元,并处3000元罚款,总计8022.7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周上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16日,开州卫计委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7年3月28日,开州卫计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开州卫计委是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被执行人周上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州卫计委作出开卫医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周上松收到处罚决定后未自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开州卫计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周上松作出的开卫医罚(2016)8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没收非法所得5022.7元,罚款3000元,总计8022.7元及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从2017年3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文审 判 员 张珠珍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旷秀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