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段国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段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宏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峰,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朱正军,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治安队民警。被执行人段国勋,男,生于1951年1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森林公安局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日对段国勋作出的禹森公罚书字[2016]第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禹森公罚书字[2016]第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禹森公罚书字[2016]第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段国勋作出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株5倍的树木计1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30元2倍的罚款计860元”的处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禹森公罚书字[2016]第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路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