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袁廷满、徐同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廷满,徐同厂,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袁廷满,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徐同厂,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9385-0。法定代表人:季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刚与怀远县科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