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姚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姚传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794号原告: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A4号楼903。组织机构代码91371300765775422N法定代表人:文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军,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传海,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柏庆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