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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启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启勇,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启勇虚构扬州市润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2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可以发包给被害人张某的事实,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启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启勇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黄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仪征市新(扩)建农业项目备案登记表、规划构思策略、协议、欠条、汇款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启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启勇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启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仪萍代理审判员  吕 超人民陪审员  叶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