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云生、侯秀莲与王艺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生,候秀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3民特10号申请人:王云生,男,生于1951年7月1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候秀莲,女,生于1953年5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王云生、候秀莲申请宣告王艺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云生、候秀莲称,王云生、候秀莲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艺系二申请人之女,王艺于2004年11月随犍为县龙孔镇的���某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街务工,于2005年9月26日失踪。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张贴寻人启事,并求助公安机关协助寻找侦破,但至今仍无王艺任何音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王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艺,女,生于1976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系申请人王云生、候秀莲之女。王艺外出务工期间于2005年9月失踪,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张贴寻人启事,至今仍未找到王艺下落。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王艺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王艺仍下落不明。认定以上事实有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犍为县玉津镇玉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以上均为原件)及寻人启事和相关的身份证、户口簿(以上均为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王艺失踪至今已远超4年,经二申请人查找及本院公告寻找,王艺仍下落不明,二申请人要求本院宣告王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