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志、饶伟、饶晓琴与被执行人陈敏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志,饶伟,饶晓琴,陈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志,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申请执行人:饶伟,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申请执行人饶晓琴,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护士,住湖北省宣恩县。被执行人陈敏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个体户,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志、饶伟、饶晓琴与被执行人陈敏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敏胜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成志、饶伟、饶晓琴欠款657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185元,执行费897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敏胜长期在外,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