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38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波与被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波,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886-1号原告(反诉被告):吕波,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烈,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355室。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玮,该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吕波与被告(反诉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吕波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吕波自愿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吕波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吕波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