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聚英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9474802-8。法定代表人宋广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长沙海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22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