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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诗英与韦用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英,韦用云,杜万丽,云南捷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刘诗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韦用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杜万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捷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用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永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