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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潘传君与杜自毅林志清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传君,谢发令,杜自毅,林志清,陈学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传君,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发令,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自毅,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清,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江,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上诉人潘传君因与被上诉人谢发令、陈学江、林志清、杜自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口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传君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潘传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传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上诉人潘传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