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与吴茜、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吴某,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025号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士强,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4188256X。委托代理人:王士伦,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职员。被告吴某,女,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邓勇。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诉被告吴某、江苏泰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如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