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与汤建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汤建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民初3924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陆慕大富豪商业一街**号。经营者:陈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锋,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士(系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业主),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与被告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审理中,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业主申请注销,本院依法变更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业主汤建士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建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钱惠良、人民陪审员吴进兴参加评议,于2017年3月27日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建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诉称,双方根据口头约定由其向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供应零售食品,经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其货款人民币20870元,经讨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087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为以2087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汤建士未作答辩。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与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的收对账凭据,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证明原告与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的买卖合同关系及结欠货款的金额。2、采购收货单5页,证明原告与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买卖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始,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根据口头约定为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供应零售食品。2016年6月1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结欠货款人民币20870元。嗣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汤建士系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的业主,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由汤建士个人经营,该超市在2016年9月14日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与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买卖零售食品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被告汤建士系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的业主,相城区阳澄湖镇家润多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由汤建士个人经营,该超市在2016年9月14日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汤建士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偿付以本金2087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建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建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晟诚食品商行货款人民币2087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87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元,由被告汤建士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汤建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建根人民陪审员 钱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