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金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王金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1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宁乡大道中段(城郊乡罗宦社区月塘组)。负责人:周卫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放其,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男,该行职工。被告:王金坚,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被告王金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被告已全部还清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