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楚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楚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46号原告:上海楚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万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楚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张劲松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