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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范春桃、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范春桃,李秀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38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住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21号。法定代表人:羊帆,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范春桃,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现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李秀萍,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范春桃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范春桃、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收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春桃、李秀萍价值2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川BF95**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范春桃、李秀萍价值200000元的资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期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