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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骆灿诉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灿,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骆灿,女。被执行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民终76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湘0103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4965元,延迟履行利息287元(以3496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87元,执行费425元,合计359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