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XX与徐西涛、徐西红、杨承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王绪富、崔红玉、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022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对原告XX与被告徐西涛、徐西红、杨承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王绪富、崔红玉、齐河县玉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113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漏写,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漏写保全费,现增补保全费承担为:“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崔红玉负担306元,由徐西涛负担714元。”审 判 长 李传华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人民陪审员 靖立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