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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秋玲与西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秋玲,西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989号原告孙秋玲,女,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住尉氏县。被告西建民,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孙秋玲与被告西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秋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建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