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付崇宇与赵天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崇宇,赵天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866号原告:付崇宇,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赵天罡,男,1983年09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付崇宇与被告赵天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付崇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崇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崇宇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宇付崇负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