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济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济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432号原告周济华,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地址为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鸿宇酒店对面三楼。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济华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济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济华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