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来法与上海松凤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法,上海松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6279号原告:朱来法。被告上海松凤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凤,经理。原告朱来法与被告上海松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凤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来法及被告松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玉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来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全部工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50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未支付原告2016年工资,几次追讨无果,后公司负责人魏玉凤写下工资欠款条,并答应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但最终仍未按约定日期支付。被告松凤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原告的要求的工资款,但因公司资金困难,希望给予宽限期。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进入被告处从事装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可休息三天,如当月全勤,则被告支付工资4,300元。原告最后工作至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上述工作期间的工资14,502元未支付。原告催讨无果,致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无异议,但对分期支付的期限及金额的意见差距较大,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劳动,被告尚欠劳动报酬未给付,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松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来法2016年的工资人民币14,5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元,由被告上海松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