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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苏纷房与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纷房,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078号原告:苏纷房,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磊,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博,该公司经理。原告苏纷房与被告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苏纷房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纷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苏纷房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