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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芦天增、刘伟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天增,刘伟杰,张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芦天增,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刘伟杰,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张建芳,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天增与被执行人刘伟杰、张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82执30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伟杰、张建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淑莉审判员  徐纪斗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仝建党 搜索“”